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61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6年11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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