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岡小字第572號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高振洋
被告 王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
附表:
編號
應付金額(新臺幣;即被告未清償之剩餘分期金額)
利息起迄日(民國)
週年
利率
1
4,912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4,064元
自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904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6,952元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998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620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676元
自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4,235元
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