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15號聲請人 柯清河
柯怡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未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定之聲請費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6日通知聲請人柯怡如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08年3月8日送達聲請人柯怡如陳報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同居人即聲請人柯清河收受;另於108年5月7日通知聲請人柯清河於收受通知後
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108年5月15日送達聲請人柯清河陳報之住所,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與同居人即聲請人柯清河之兄弟 柯本國 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復經本院於108年6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於108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陳報之住所,由聲請人柯清河親自簽收,聲請人柯怡如部分則由同居人即聲請人柯清河收受,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其聲明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