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更一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更一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曾富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碧雲 (即 陳永欽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永欽之最新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其繼承體系表及其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提出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碧雲(即陳永欽之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聲請人確有支出被繼承人陳永欽生前居住於名倫護理之家看護費用之證明文件。
五、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為何?(究為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永欽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或為其他聲明?)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