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407號聲請人 郭仲禎
郭仲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郭仲福 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死亡,聲請人二人為被繼承人兄弟,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未全部拋棄繼承時,次順序之繼承人依法不得繼承,苟聲明拋棄繼承,則因其非繼承人而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郭仲福於一百零三年十月八日死亡,聲請人郭仲禎、郭仲田等二人為被繼承人兄弟,為第三順位繼承人,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等件存卷可考。然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子女 郭志豪 、郭嘉雯及孫子女 李婉愉 、 李東霖 、 張均淯 ,而子女郭志豪、郭嘉雯及孫子女李婉愉、李東霖等四人已全數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經本院查核在案。又第一順位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有被繼承人孫子女張均淯尚未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案件索引查詢證明等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親等近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其孫張均淯既未拋棄繼承,亦未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因尚未取得繼承權,自非現時合法繼承人,當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書記官姚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