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原告 吳戴美珠 被告 蔡陞豪 同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8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倪韶翎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