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號

原告 呂靜媛

上列原告因退休金事件,具狀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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