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號
原告 呂靜媛
上列原告因退休金事件,具狀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吳佩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9號
原告 呂靜媛
上列原告因退休金事件,具狀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美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