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叁罪,均減刑,並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民國96年7月4日公布制定,同年月16日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犯罪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二十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3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各罪,不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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