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44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44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14日上午9時1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2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零捌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甲○○
經合法通知到場亦不為爭執、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吳書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