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56號原告 詹諭昕 即 詹糧瑛 訴訟代理人 江順雄 律師被告 黃長鑫 即美貼心時尚診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面額為新台幣(下同)537,000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並不得執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635號民事裁定對原告強制執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8年度救字第8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蔡昀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