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6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蔡秀蝦
李育惠
一、債務人楊蔡秀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蔡秀蝦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育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