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5號聲請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相對人 陳聰智 相對人 黃伯全 相對人 吳金盾 相對人 翁雪峯 相對人 劉虹利 相對人高氣相對人 曾文生 相對人紀 吳血 相對人 紀文質 相對人 紀明智 相對人 陳王氣 相對人 陳宥蓁 相對人 孫曾陣 相對人 孫玲卿 相對人 孫文富 相對人 孫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並各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判決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依後附附表二所示之應負擔比例。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案卷審認無誤,是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核算後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前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一: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萬5,052元│於99年6月25日由聲請人││││預納│├──────┼───────┼───────────┤│複丈費及建物│8,200元│於100年2月14日、3月10││測量勘費││日由聲請人計預納8000元││││(4800+3200+200=820││││0)。│├──────┼───────┼───────────┤│戶政規費│120元│於100年4月14日由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6,600元│於100年9月7日、101年2││費用││月7日由聲請人預納計││││6600元(6000+600=660││││0)│├──────┼───────┴───────────┤│合計│8萬9,972元│└──────┴───────────────────┘附表二: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8萬9,972元│├──────┬───────┬──────────┬────────┤│當事人│應負擔之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備註│├──────┼───────┼──────────┼────────┤│交通部台灣鐵│0│0│可取回8萬9,972元││路管理局│││(業已預繳8萬9,9││(即原告)│││72元)│├──────┼───────┼──────────┼────────┤│陳聰智│12/100│1萬0,797元│應交付原告之金額│├──────┼───────┼──────────┼────────┤│黃伯全│7/100│6,298元│同上列│├──────┼───────┼──────────┼────────┤│曾文生│1/100│900元│同上列│├──────┼───────┼──────────┼────────┤│翁雪峯│15/100│1萬3,496元│同上列│├──────┼───────┼──────────┼────────┤│紀文質│3/100│2,699元│同上列│├──────┼───────┼──────────┼────────┤│ 紀吳血 │14/100│1萬2,596元│同上列│├──────┼───────┼──────────┼────────┤│紀明智│12/100│1萬0,797元│同上列│├──────┼───────┼──────────┼────────┤│陳王氣│15/100│1萬3,496元│同上列│├──────┼───────┼──────────┼────────┤│孫曾陣│10/100│8,997元│同上列(無連帶)││孫玲卿│││││孫文富│││││孫玉蘭││││├──────┼───────┼──────────┼────────┤│陳宥蓁│11/100│9,897元│同上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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