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511號債權人 林枳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顏勝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及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
㈡陳報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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