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麗卿選任辯護人郭憲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麗卿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以書狀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