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小字第8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采玲 (原名 陳寶治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