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2年度城小字第89號民事其他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城小字第8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采玲 (原名 陳寶治 )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7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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