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520號
法定代理人 楊婷婷
被告 姜建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依兩造所簽之金融業務申請委任契約書之約定給付報酬,而稽之兩造簽訂之系爭委任契約書第12條約定:「因本委任契約涉訟者,雙方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委任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見調字卷第23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