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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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28號債權人 張陳淑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洪天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依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似應為「天
凱貿易有限公司」,洪天齡係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暨提出該公司設址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等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