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5561號債權人乙○○債權人巳○○債權人午○○債權人未○○債權人丙○○債權人酉○○○債權人申○○債權人辛○○○債權人戊○○債權人戌○○債權人丑○○債權人卯○○債權人丁○○債權人甲○○債權人壬○○債權人庚○○債權人己○○債權人子○○債權人辰○○法定代理人寅○○債權人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9,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10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10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債權人辰○○之全體法定代理人(如僅一人應釋明原因)。
(三)確認債權人為癸○○或除國本(因當事人欄與聲明欄編號20所示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