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636號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禹力 即927藥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927藥局之分店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因
應收帳款對帳單明細為瑞鋒藥師藥局、台榮藥局,非債務人)㈡提出債權人宇盛藥品有限公司與高昇藥品有限公司有何關
聯?並提出釋明資料。(依狀附證物應收帳款明細單有宇盛藥品有限公司、高昇藥品有限公司二家)㈢陳報請求金額97420元是否有誤?並列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