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字第7號
上訴人即原告 薛瑞明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呂溢祥 即
祥鉌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233元【計算式:
(聲明第1項)248,390元+(聲明第2項)2,088元(8+2/30
)=265,2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