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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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25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甲○○於民國95年10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2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5年10月13日起至
130年10月12日止合計35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5年10月1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5年10月14日與聲請人簽立借據,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0月17日起至115年10月17日止,共分240期,按期攤還本金及利息,利息自借款日起前5年按固定年利率計算,自屆滿5年之當日起,每年一、四、七、十月按當月指標利率加原加碼數調整計付,且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為全部之清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僅繳交本息至96年5月17日,尚欠本金3,466,162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暨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書、房屋貸款繳息紀錄、繳息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6年8月1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42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區○○○段││1548-2│建│││514│10000分之36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42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1│3│新竹市○區○○○○段│住家用、││││7││││││││7│陽台│9│平│全部│共用部分:│││1│品路470號4樓│1548-2地│鋼筋混凝││││4││││││││4││‧│方││新興段3197│││7││號│土造、8││││‧││││││││‧││2│公││、3198建號│││9│││層││││8││││││││8││4│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0、100│││││││││││││││││││││││00分之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