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聲請人 王樺雯 (原名 王化文 )法定代理人 許瑋天 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3年9月28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特別就其中「天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提出自98年9月29日起至103年9月28日止,營業稅申報資料)。
三、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1年9月29日起至103年
9月2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並請釋明負債總額共新臺幣958萬2,877元之原因,聲請人係於何時成為植物人狀態,是否因此獲有保險給付等。
五、陳報記載完全之聲請前2年(自101年9月29日)起迄今收入(含社會補助等)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六、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機車、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等;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七、提出債務人清冊(依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
八、聲請人配偶之國稅局財產、101暨102年度所得清單。
九、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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