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362號聲請人 王琤琤 代理人 何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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