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侯文婕 訴訟代理人 郭緯中 律師
古健琳 律師被上訴人 吳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扣除前已繳之裁判費1,500元,原告尚應補繳3,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楊雅萍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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