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吳清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4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吳清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0日│102年5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基隆地檢102年度撤││年度案號│偵字第1938號│緩毒偵字第1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586│103年度基簡字第355││││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24日│103年3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基簡字第586│103年度基簡字第355││││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基隆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571號│字第17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