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7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俞仁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俞仁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俞仁和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4至7所載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2、4、5、7部分宣告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6各罪宣告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參照前揭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手段、侵害法益種類、重複評價程度,編號2、5、6各罪具成癮性、犯罪時間接近,與整體可非難性,與前曾經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狀況,參酌受刑人稱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6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其餘各罪合併定刑,依照前開說明,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持有子彈)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8日
112年8月6日7時許
111年9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25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72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60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7號
113年度易字第6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06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9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9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267號
113年度易字第69號
113年度基簡字第1106號
確定
日期
113年4月11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6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38號
編號1至6部分,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6日
112年5月17日18時30分至19時30分許
112年5月17日下午5、6時許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4、128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4、1284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634、12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113年9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113年度易緝字第1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114年1月2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7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68號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3月24日至112年4月8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852、13198、13277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379、1476號、113年度偵緝字第992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95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95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13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3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