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江恩綺
被告 温秀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734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541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2號)進行,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