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被告甲○○
號4樓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家事庭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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