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95號
原 告 張永昌
訴訟代理人 吳宏輝 律師
複 代理人 簡豪志 律師
李明峰 律師
被 告 劉恕良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年9月21日星期一下午2時
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