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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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616號聲請人陞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通知人應為聲請人,請補蓋公司大章),聲請人雖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補正,惟仍未依上開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