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號

原告 劉文明

被告 劉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571號返還借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基礎事實與本院113年訴字第141號相同,僅係借貸、贈與或不當得利有所爭執,而該案目前上訴臺灣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字第571號),而以該返還借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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