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同意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1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玉清
黃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辰雄 等間108年度訴字第541號請求交付同意書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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