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1號聲請人 呂誠修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呂誠修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經通緝到案,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於民國109年5月1日予以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945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030號判決駁回而確定,並由本院同意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09年6月15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6月15日109年度執助甲字第31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憑。且被告之羈押業經本院於109年6月18日撤銷,準此,被告既已撤銷羈押並另案送監執行,已非羈押中之被告,本院自無從就已撤銷之羈押為具保准否停止羈押之決定,從而,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