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吳瑞文 即益揚企業代理人 吳紋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於民國112年9月中遺失,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2月2日公告在法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遺失系爭支票,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司催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帳號001立川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蔡志成 花蓮縣壽豐鄉農會益揚企業112年8月31日50,904元FA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