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70號

債權人麗寶快樂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正萍

非訟代理人 龔晏慧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暐勳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社區址,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