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苗小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91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淑君 被告 康秀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
108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被告因訴外人 蕭聖霖 於民國97年間就讀私立中興商工與原告間簽訂貸款契約,擔任連帶保證人,至108年5月2日計積欠消費帳款本金新台幣33,564元及利息、違約金,原告提出放款借據、查詢單、貸款利率、支付命令、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