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減刑如附表「減得之刑」欄所載,附表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犯罪在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又以,依該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另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該條例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上開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4條之餘罪,亦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及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已定執行刑案件,如數罪均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定為原定執行刑之2分之1,數罪有應減刑、有不應減刑者,於減刑後另定執行刑時,宜在原定執行刑之刑期以下酌定其執行刑。(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項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本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已堪認定。
而受刑人所為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雖係犯刑法第339條之罪,惟因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與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之規定不符,且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故應依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分別予以減刑。
㈡、再如附表所列併合處罰之4罪,數罪併罰中之3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之偽造文書罪犯行既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其經減刑後仍不得易科罰金,與其另犯附表其餘所列之罪併合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併此敘明。
㈢、復以,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裁定主文亦不必記載,但應於理由欄敘明(法院辦理96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項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同時為沒收之宣告,參酌上開說明,原判決所為沒收之宣告均不在減刑範圍內,應併同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 官明祖斌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5.08.27│94.06.14││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調偵字││及│第1245號│第83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易字第302號│95年度訴字第6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09.29│95.12.1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易字第302號│95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判決確定│95.10.30│96.01.15│││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210、216條│││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有期徒刑3.5月│有期徒刑9月││減得之刑│││││││├──────────┼──────────┼──────────┤│備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98號│305號│└──────────┴──────────┴──────────┘┌──────────┬──────────┬──────────┐│編號│3│⒋│├──────────┼──────────┼──────────┤│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5.3月中旬│95.05.12││年月日│││├──────────┼──────────┼──────────┤│偵查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調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調偵字││及│第83號│第83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677號│95年度訴字第6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5.12.14│95.12.14│├───┼──────┼──────────┼──────────┤││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677號│96年度訴字第677號││判決├──────┼──────────┼──────────┤││判決確定│96.01.15│96.01.15│││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210、216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得之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305號│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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