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420號聲請人 張燕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應繳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登載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5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報或新聞紙。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