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0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德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育樓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得就第三人 劉鋼 共同買賣價額部分請求債務人給付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切結書所載第二期 伍萬 元滙入帳戶(如附件)、第三期款伍萬元滙入帳戶(如附件)之附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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