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4號
104年度聲字第750號104年度聲字第1043號聲請人 陳凡濰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90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凡濰取具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縣○○鄉○○路○段○○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自己一時貪念所犯均坦然陳述,並深感悔悟,惟被告家中尚有2位高齡父母、3名年幼子女,家庭經濟因被告在押獨賴被告妻子承擔,而陷入絕境,請求准予具保或其他限制住居等替代羈押處分以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陳凡濰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予以羈押在案。查被告就其所犯均坦承犯行,又有固定住所,且本院業於104年3月4日審理終結定期宣判,是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擔保金,並輔以限制住居之命令,應足以擔保其罪刑之審理及執行,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之理由雖未能影響被告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然被告符合刑事訴訟法所定具保之要件,准予取具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縣○○鄉○○路○段○○號之住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