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聲請人 黃如珍 相對人 何寶鳳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101年度司票字第23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年利率│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至清償日止)│(百分比)│││├──┼────────────┼─────────┼───────────┼───────────┼───────┼────────┼──┤│001│100年5月10日│100,000元│100年6月3日│100年12月31日│五│TS318458││├──┼────────────┼─────────┼───────────┼───────────┼───────┼────────┼──┤│002│100年6月30日(原記載發票│50,000元│視為未載(原記載100年6│100年12月31日│五│TS318478││││日為100年6月30日,經塗改││月13日,因於發票日之前│││││││為100年5月30日,因未於改││,故視為未記載)│││││││寫處簽名或蓋章不生改寫效│││││││││力)│││││││├──┼────────────┼─────────┼───────────┼───────────┼───────┼────────┼──┤│003│100年7月5日│200,000元│100年7月6日│100年12月31日│五│TS318497││├──┼────────────┼─────────┼───────────┼───────────┼───────┼────────┼──┤│004│100年7月7日│280,000元│未載│100年12月31日│五│TS318644││├──┼────────────┼─────────┼───────────┼───────────┼───────┼────────┼──┤│005│100年7月9日│300,000元│未載│100年12月31日│五│TS318645││├──┼────────────┼─────────┼───────────┼───────────┼───────┼────────┼──┤│006│100年7月25日│50,000元│100年7月31日│100年12月31日│五│TS318636││├──┼────────────┼─────────┼───────────┼───────────┼───────┼────────┼──┤│007│100年8月9日│320,000元│視為未載(僅記載年,未│100年12月31日│五│TS318643││││││記載月、日,故視為未記│││││││││載)│││││├──┼────────────┼─────────┼───────────┼───────────┼───────┼────────┼──┤│008│100年8月15日│290,000元│未載│100年12月31日│五│TS339427││├──┼────────────┼─────────┼───────────┼───────────┼───────┼────────┼──┤│009│100年8月15日│350,000元│視為未載(僅記載年,未│100年12月31日│五│TS339428││││││記載月、日,故視為未記│││││││││載)│││││└──┴────────────┴─────────┴───────────┴───────────┴───────┴────────┴──┘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