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李林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叁萬零貳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叁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
㈢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怡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