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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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二七三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佰貳拾壹元,折合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陳慧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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