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6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68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紘誠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飛瑞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張以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豐年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所有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四)飛瑞科技有限公司背書之證明書。
(五)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應自退票日起算,不能早於發票日,如有誤,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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