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90號聲請人 余國隆 住○○市○區○○○路00巷00號2樓之9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以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一)被繼承人 余水樹之 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二) 余筱慧余筱琪 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13年9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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