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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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呂紓渝 被告 郭佳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