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814號
原   告 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逸殷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3,166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3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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