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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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7號被告 鄒毅賢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
237號裁定在案,惟查被告鄒毅賢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從送達前述判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