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06號聲請人 林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福勝 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9年6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60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迄未兌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本票裁定之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上開規定,聲請人或相對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經查:相對人林福勝已於民國109年10月9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