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小字第485號
106年度屏救字第25號
原 告 楊明殷
被 告 游鈺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含106年度屏救字第25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
繫屬或已繫屬之有管轄權法院而言。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區○○街○○○號,此有
卷附之戶籍謄本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另本件原
告起訴時,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
助,因本件民事訴訟本院無管轄權,有如前述,爰併將上開
所附106年度屏救字第25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裁定移送該
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潘豐益